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预防医学科学院)
  • IPV6

2012-03-15

发稿:

审稿:

来源: 环境疾病(地方病)防制所

《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自2012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字体 :
分享到 :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碘缺乏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卫生部于2011年9月15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该标准规定,食用盐产品(碘盐)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0~30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30%。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江苏省卫生厅于2012年2月15日发布通告,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经组织专家论证,确定江苏省选择的食用盐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计)为25mg/kg,允许碘含量的波动范围为18~33mg/kg。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有序地做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日前,江苏省政府血地防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盐务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自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江苏省的实施范围覆盖除丰县、沛县2个水源性高碘县和铜山、睢宁、邳州3个县(市、区)的15个水源性高碘乡镇以外的全省所有区域,实施要点包括:

  1、自2012年3月15日起,本省所有盐业企业生产加工的、供应本省市场的食用盐产品应当按照碘含量平均水平为25mg/kg的新标准组织生产;供应省外市场的食用盐产品应当按照当地确定的碘含量标准组织生产。

  2、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产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

  3、本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食品时,可以使用《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范围中任意碘含量标准的食用盐产品。

  4、本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使用碘含量平均水平为25mg/kg的食用盐产品。

  《通知》强调,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病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服务。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防控工作机制,将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行政管理部门工作目标的考核范围,建立绩效考评体系,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转载自江苏省卫生厅网站)

  2012.3.15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预防医学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