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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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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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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心科研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培养科技人才,提高全中心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和业务水平,促进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应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根据预防医学进展和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开展科学研究,以提高中心综合防病能力,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中心科研以方法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重点为防病治病中的关键科技问题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规律、监测和预警、预防与控制和软课题的研究积极组织科研力量,发挥现有人才和设备的作用,针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和中心的实际问题,组织内外合作,开展科研攻关。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学术思想的交流和讨论,不断探索创新,营造生动活泼的学术氛围。

第五条  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后勤管理为科研第一线服务,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  中心作为主持单位或中心员工作为课题负责人的科学研究,其成果、专利等的知识产权归中心所有;同外单位或个人合作的科学研究,其成果、专利等的知识产权根据协议,成果共享。

 

第二章  科 研 组 织 管 理

 

第七条  科研工作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由一名副主任分管,科研教育科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研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遵照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中心实际,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中心审批;

(二)负责收集项目申报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心科技人员提供,组织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和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立项课题的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科研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科研成果的审查、鉴定、申报、推广应用和奖励的组织工作;

(六)组织学术活动,协调中心内外科技合作;

(七)审查、办理学术论文、学术资料的外投、登记、统计和奖励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应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各自特点,制定科研计划。部门的重点科研选题,应组织全科人员讨论,再由科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课题负责人直接对课题负责,科主任负责协调和督促本部门科研课题的落实。各部门之间和个人之间通过协商可合理组合选题,或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课题。

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承担中心科学研究相关问题的咨询和评议。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科研教育科负责。

 

                          第三章  科 研 项 目 管 理

 

第十条  中心科研项目分为国际科研机构立项、国内上级立项拨款项目、上级立项经费自筹项目、中心立项项目、部门自选项目、与国内外科研机构(院校)协作项目。

(一)国际研究项目、国家级、卫生部、省科技厅立项拨款项目包括:

1、国际科研机构(院校)立项项目

2、国家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攻关项目和科技部其他项目等;

    3、部省级项目: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卫生部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研基金、江苏省科技厅自然科学基金、江苏省科技厅社会发展基金、江苏省科技厅攻关项目及国家其他部委项目;

4、省厅级项目:江苏省卫生厅计划项目及其它厅(局)项目、江苏省预防医学基金项目等。

(二)其他项目:省疾控中心青年科研基金项目、部门自选项目、与国内外其他单位协作、受外单位委托及资助项目等。

第十一条  中心所获以上科研立项的项目,均纳入中心科研项目管理的范围,在管理上坚持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从人力、物力、财力诸方面给予支持。中心将业务部门的科研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项目,年终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的预测和论证是立项前准备工作的重要环节。各部门应于每年第季度,在总结当年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下一年度的科研计划选题。课题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科研项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位课题申请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二项。其选题过程包括:科研设想 — 文献检索、查新 — 写出综述 — 立题 — 课题设计— 在本部门内作开题报告 — 修改 — 完成课题设计并填写课题设计书 — 申报各级课题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者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时必须严肃、认真,应有完整的科研计划和设计方案,阐明立题依据、研究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预期成果以及详细的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申请者所在部门需对该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资助经费的必要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本部门能否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和时间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  课题设计书(一式份)经科主任审核同意后,于各级各类课题招标通知截止期前15天,报送科研教育科,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择优选报。

第十六条  同一申请项目可多渠道争取立项,落选项目也可经修改后继续申报。

第十七条  每年科研项目评审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评审遵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公开合理、当事人回避、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到会陈述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后,由学术委员会专业小组写出评审意见,并从中推选出有较大意义或有较大价值的科研项目上报,争取在国家级、部省级、省厅级科研管理机构立项。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

(一)在接到项目批准资助通知后,科研项目负责人两周内应填好《课题任务书》或《科研合同书》(一式六份),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章批准后分别由项目主管部门、科研教育科和本人各保管二份。项目应尽快实施本年度的课题计划,落实人员、时间和进度。按计划及时向科研教育科上报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批准下达6个月后,没有充分理由而未开展工作者,撤销其课题,全部收回所拨科研经费,已支付部分要追缴。

(二)在项目研究中,如工作需要,经过协商,科研项目负责人有权对项目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并报科研教育科备案,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有权决定该项目研究论文及成果的署名和排列顺序;有权决定受奖人员名单,按规定分配成果奖金及项目创收提成部分。对于承担国际组织资助的项目,科研项目负责人有权提名课题计划内规定的出国培训人员名单,经人事科核实后,报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需协作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与协作单位联系,起草协作协议,经中心主任批准,报科研教育科备案。

第二十条  获资助项目的所在部门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部门有责任协调好课题组的研究工作。对有关人员变动和研究内容、研究计划的重大修改须及时报科研教育科备案,提请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研究计划。

第二十一条  科研教育科每半年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获上级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获上级资助项目无特殊情况(如意外伤亡、重病、离职等)不按时开展课题研究者,或在科研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滥用经费造成不良后果者,除通报批评、收回课题经费,还应从科研项目负责人工资中扣回不合理的开支,三年内不予批准申报课题。

第二十二条  科研延期的管理:

(一)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延长研究周期。确需延长者,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连同延期的研究计划送科研教育科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一般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二)由于客观原因或执行中遇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已立项课题无法开展或无法进行者,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教育科书面申述终止研究的理由,并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正式中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终止。其研究经费冻结并审查已开支的经费,余款上交。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验收制度,课题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认真总结,撰写论文,填报《科技项目验收证书》,作好项目终期评估。凡是没有经过验收并通过终期评估的项目,将按照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需将科研过程中全部的原始资料、经费使用决算、科研工作总结及论文材料在项目结束后二个月内报科研教育科,以便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获国家级、部省级重点立项课题,为保证课题顺利进行,必要时科研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可申请全脱产或半脱产集中精力完成课题。脱产时间由中心党政联席会酌定。

 

第四章   科 研 经 费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中心每年年终按不少于当年年度技术服务(技协)总收入的10%提取,作为科研基金。科研基金接受社会捐赠以及其他形式的馈赠,科研基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中心青年科研基金;

(二)科研奖励;

(三)由中心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经费;

(四)中心学术委员会活动经费;

(五)省卫生厅重大及其以上课题规定的匹配资金;

(六)用于开展科研工作的其他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中心对各种来源下拨的科研经费采用“科研课题经费卡”和“科研经费帐本”的形式,由科研教育科和财务科共同管理。

    在接到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和拨款通知后,科研教育科按项目填写“科研课题经费卡”,注明项目名称、科研课题负责人、经费来源和额度,与财务科银行账单兑帐后,通知相关部门和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结算凭证。“科研课题经费卡”由财务科、科研教育科和科研负责人各存留一份,同时建立“科研经费帐本”。科研进程中的每项支出都由财务科记录在“科研经费帐本”上,课题结束经过终审验收后,“科研经费帐本”一并归档。“科研经费帐本”由财务部门和科研教育科每半年审查、结算一次。专项建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查新、评审、差旅交通、通信、劳务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科研论文审稿费、版面费。

(二)试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试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样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

    课题计划内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课题完成后,所购置的仪器设备仍归所在部门使用保管)。

(四)协作费:

    中心的立项课题支付协作单位承担的研究补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30%。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课题,协作经费按课题设计书中明确的数额支付。

(五)课题管理费

    各级立项的课题,按规定的课题立项奖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入科研管理账户,用于课题管理和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经费的管理办法

课题项目负责人应按《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

中标项目的资助经费,首批拨付总额的三分之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经项目终审评估通过后再拨付总额的三分之一;无正当理由又不按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扣除项目资助经费总额三分之一的款项,项目负责人二年内不得申报课题。

(一)省卫生厅重大及其以上立项课题项目负责人有权直接管理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负责。科研教育科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全程监管。匹配经费在立项当年年终结算,纳入“科研经费帐本”和“科研课题经费卡”,其他立项课题的匹配资金由承担该项目的科室自行解决。

(二)计划内需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原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由后勤服务中心购买,领取时应填写“科研经费结算单”(一式三份),凭单领物。财务科凭此单的“财务结算联”作为专项经费的结算凭证,纪录到“科研课题经费帐本”和专项账单上,对特殊需要的生物试剂,可由课题负责人申请,经中心领导批准后自行外购,报后勤服务中心备案。手续按中心管理制度和审批手续报批。

    项目执行过程中所购买的非消耗品所有权归中心,在课题结束后须归还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课题完成后二个月内,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抓紧清理账目,对上级下达的课题需填报《课题经费决算表》,由财务科、科研教育科审核。

第三十一条  重点课题在研究中需要解决技术问题,从外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科研的,所需费用由课题专项经费支出。

 

第五章  科研成果的鉴定、登记、奖励推广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成果是指在实践或在理论上有创新性、科学性和使用价值的新发现、新认识、新技术、新药物、新器械等。

(一)新颖性:是指科技成果的首创性,在同类科技领域内前所未有的,通过查新来确认;

(二)先进性:是指科技成果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标志,与以前同类成果相比较,证明具有突出特点和显著性进步;

(三)实用性:具有实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必须具备可重复性及实施条件,并能满足社会需要才可被确认具有实用价值。

第三十三条  医学科技成果范围:

(一)应用性成果:为解决疾病预防控制中某一科技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性、科学性和使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成果;

(二)理论性成果: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能对医学实践起指导作用的理论成果;

(三)推广应用性成果: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过程中所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或取得重大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的成果;

(四)消化吸收和引进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包括能全面或部分超过原产品的技术水平的仿制品,或对所引进技术有较大改进又适用于我国医疗卫生单位应用和推广的成果;

(五)阶段性成果: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进程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性、科学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

(六)软科学成果:具有一定先进性和创造性的可以应用于实际工作中的,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研究成果;

(七)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或卫生检测上有所创新的经国家或有关部门审核正式批准颁发的卫生标准。

第三十四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三)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技术成果;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部门应为立项管理部门。计划外项目要求鉴定需从严掌握。新的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后,按新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各项任务、指标,各种数据资料完整、准确,技术成熟、完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二)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公开的材料需注明);

(三)科技理论成果其主要论著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会议发言安排等有关证明),并收入论文集一年以后;

(四)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或已开始推广应用;

(五)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应达到或超过原有成果水平,并具有较大面积推广的证明材料;

(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在消化、吸收应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创新,达到或超过原有技术水平;

(七)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出具采纳本成果的部门、单位的证明材料,能说明该成果的创造性和实际应用中所取得的效果;

(八)在国外进修或学习期间所取得的成果,申请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回国后继续从事该课题方面的工作,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九)课题的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者在名次排列上已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十七条  申请鉴定必备的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

(三)有关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研究总报告:包括立题目的、参加单位、经费来源、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内容、研究成果等;

    2、成果查新报告(部级成果须在中国医科院情报所查新,省级成果须在省科技情报所或省医学情报所查新,省厅级成果须在省医学情报所查新);

    3、推广应用证明;

    4、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复印件;

    5、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及亲笔签名;

    6、课题由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须填写《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7、使用实验动物的须附上实验动物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程序:

(一)部门推荐:课题负责人将该课题的主要技术资料连同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交本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写出推荐意见,连同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上报科研教育科;

(二)科研教育科提请中心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由学术委员会写出综合评定意见;

(三)通过中心评定的课题,根据任务来源和所达到的水平,由科研教育科向省卫生厅科教处和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组织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十九条  成果鉴定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成果的不同类型采用以下形式:

(一)书面鉴定(函审鉴定):适合于理论研究成果、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或不需要考察现场或已有专门机构测试报告的科技项目。可将主要技术资料寄发给同行专家,鉴定意见由主管科研单位或专家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附全部专家书面评审意见;

(二)会议鉴定:适合于涉及面较广或必须通过现场技术鉴定才能评定其技术的科技成果;

(三)检测鉴定:适合于须通过国家各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方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

    以上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  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国家级、部省级、省厅级)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在鉴定后十五天内到相应的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在相应级别的科技成果公报中公布。

    成果上报登记一般需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报告表;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

(三)成果公报填写格式;

(四)中国技术成果大全。

第四十一条  凡通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成果,可向主持鉴定部门报送申请奖励。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报送材料,按授奖单位的具体要求报送,一般材料如下:

(一)科技成果报告表;

(二)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四)查新检索报告;

(五)成果推广应用证明;

(六)科技成果归档表;

(七)技术资料。

第四十二条  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申请专利:

    对已取得的科技成果,应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加以推广应用。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可通过申报专利、技术讲座、举办专题学习班、现场会、专题进修、新技术推广会或通过技术市场(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的方式进行,使科技成果尽快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十三条  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归档:

    申请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按中心档案室有关科技资料归档要求,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

(一)研究计划部分:包括课题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工作方案、科研课题经费决算清单等;

(二)原始记录部分:包括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本、图纸、照片、录音带、录像带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三)总结报告部分:包括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阶段工作报告、论文、专著、专题报告等;

(四)鉴定及推广应用部分:包括鉴定会的申请报告、上级批文、鉴定书、成果评价意见、获奖情况、推广中的反馈信息及对本课题的评价、建议性质的来往文书等。

    项目负责人将全部资料原件报科研教育科审查后送中心档案室正式归档。

                           

第一章        科 研 奖 励

 

第四十四条  为了推动中心科技工作的发展,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整体科技水平,促进快出成果、早出成果,中心每年将从科研基金中拨出部分经费用于科研奖励,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课题立项奖励(详见第四十五条);

(二)科技成果奖励(详见第四十六条);

(三)科研工作突出贡献奖(详见第四十七条);

(四)课题经费结余奖励(详见第四十八条);

(五)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的提成奖励(详见第四十九条);

(六)公开发表论文及专著奖励(详见第五十条)。

第四十五条  课题立项奖:

凡获得国际科研机构(院校)立项和上级科研管理机构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课题负责人,中心给予课题立项奖励。奖励标准:国际科研机构(院校)立项或国家重点项目按所获经费的15%、省部级按10%、厅(市)级按5%;协作课题并获得经费资助的,按5%的比例提取奖励。其中奖励经费50%由中心科研基金支付,另外50%从课题经费中支出。资助经费到账后,暂付课题立项奖的50%,其余部分待项目主管部门课题终审评估/验收通过后付清。

国际国内合作项目或协作课题须具备正式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并附项目负责单位的正式合同书副本。须独立完成总体项目中所承担的研究内容,并具有独立的研究成果。《项目合作协议书》须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进度、双方的责任和权益、资助金额、知识产权的确认等。

国际国内合作项目或协作课题视同正式立项课题进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课题立项奖以科室为单位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四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

    凡中心人员作为科技成果的课题组成员,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以证书为依据),不论其获奖金多少,中心再予以不同档次的奖励。

    各级奖励中,获奖者按下表中相应档次的奖金数额奖励。

            第一完成人   第二完成人   第三完成人    有证书完成人

国家级一等奖    100.0    50.0      20.0        10.0

      二等奖     50.0    30.0      10.0         5.0

      三等奖     10.0     5.0       2.0         1.0

部省级一等奖      5.0     3.0       1.0         0.6

      二等奖      3.0     1.0       0.6         0.4

三等奖      0.6     0.4       0.2         0.1

厅市级特等奖     0.20    0.10      0.05       0.025

一等奖     0.10    0.05     0.025      

二等奖     0.06    0.03     0.015      

    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时,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十七条  科研工作突出贡献奖:

对在科研工作中成绩优异,成果突出的科技人员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给予奖励。获得省卫生厅及其以上部门奖励的科技突出贡献人员,经中心党政联席会批准再颁发等同数额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  课题经费结余奖:

对力求节约、按期保质保量完成课题者,可以从课题结余经费中一次性提取节余奖。结余经费0.5万元以下,提取比例10%;结余经费0.5-2.0万元(含),提取比例8%;结余经费2万元以上,提取比例5%。提取节余奖后所剩余资金收缴纳入中心科研基金;不提取节余奖的科研节余经费可以转入新的科研项目。结余奖的50%从中心科研基金中列支,另50%从科研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九条  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的提成奖励:

(一)科技开发的范围包括:

1、科技成果、专利和新技术的推广和转让;

    2、技术设计与试制、中间试验等;

    3、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研制。

(二)科技开发可采用以下形式:

    1、举办科技成果、新技术推广培训班;

    2、利用现有的技术成果与工厂、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如联合开发、技术入股、兴办联合体等。

(三)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的收入提成奖励:

科技开发的收入提成奖励以调动和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性,充分体现科技开发的直接创收人员合理多得的原则,按科技开发头3年所获得的纯收入中提取10-30%奖励技术研究、引进者个人和有关管理人员,其中课题组获得不少于奖励金额的65%,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获奖励金额的30%,科研管理人员获奖励金额的5%

成果转让的奖励办法:按成果转让费(纯收入)的20%奖励课题组,7%奖励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3%奖励科研管理人员。 

    科技开发和成果转让奖励中,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得奖励金额,不应少于课题组所得金额的50%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表论文及著作的奖励:

    以第一作者且中心为第一署名单位在专业期刊上全文公开发表的论文,给予如下奖励:国际学术期刊每篇300元,被SCI收录的论文追加奖励公式=5000 ×影响因子;国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每篇200元;省部级期刊每篇60元(以已发表的论著、刊登论文的杂志上交科研教育科为准。在校期间的论文不计)。

由国家正式出版社出版、与预防医学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书刊,给予奖励50/ 每万字。

经行业评选的与预防医学专业密切相关的照片、录像等,获国家级奖的第一作者给予奖励150 / 部(幅),获部省级奖的第一作者给予奖励60 / 部(幅)。

中心学术委员会每年负责评选各科选送的学术论文,由科研教育科组织优秀论文报告会。优秀论文第一作者奖励100 / 篇(每位作者限选送一篇)。 

    入选一般专业会议的论文或编入会议论文专辑的文章,中心不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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