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计社会发〔2001〕948号
各市计委、财政局、卫生局:
《江苏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试行。为切实做好各地的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标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重要保证,是制订区域卫生规划的主要依据之一,各地要提高认识,转变职能,通过区域卫生规划,加强卫生事业的宏观管理。
二、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卫生资源优化重组,对卫生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要研究制订有效措施和方案,加大调整力度。
三、区域卫生规划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应做好调查研究,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动员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各地的区域卫生规划方案,须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备案。
四、配置和管理好有限的卫生资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区域卫生规划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望以此为契机,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进一步推进卫生改革与发展,为更好地服务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江苏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体改办等《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中关于改革卫生管理体制,加强卫生资源配置宏观管理,对机构、床位、人员、设备和经费实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改善和提高全省卫生事业综合服务能力和宏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指的区域系为按行政区域划分的省辖市。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居民健康状况、地理等因素,将我省区域分为三类,即苏南、苏中、苏北。
(三)本标准所指的卫生资源,包括各部门、各级各类、各种所有制性质以及军队对地方开放的各类卫生机构、医院病床、医师、学科、大型医疗设备和卫生事业经费。配置标准指卫生资源的总量标准和结构标准,含应达标准和控制标准。
(四)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原则是适应需求,实事求是;立足存量,统筹兼顾;合理发展,巩固提高。
(五)本省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方法为服务目标法与有效需求相结合的方法。
(六)本标准适用于各区域制定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和设置卫生资源,检查、监督和评价区域卫生发展情况。
二、卫生机构配置
(七)根据布局合理、层次清晰、任务明确、功能互补的原则,调整区域卫生机构体系。
(八)建立综合性的省、市、县(市)三级疾病控制机构,撤消原来承担疾病防治职能以及卫生技术服务职能的卫生防疫机构、专科防病机构等有关机构。各行业、各部门不再增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增设单一的专科病防治机构。
(九)建立省、市、县(市)三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综合监督执法事务。
(十)妇幼保健机构按省、市、县(市)三级配置。
(十一)医疗机构配置
沿用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规模、功能和任务的界定。专科医院包括眼科、口腔、肿瘤、传染和结核、精神和神经、儿童、妇幼等各种专科医院。
1、城市医疗机构配置:以合理控制三级医院数量和规模,构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满足居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原则。
省会城市可按三级、二级、一级三个层次设置医院;其他省辖市可按三级、一级或二级二个层次设置医院。各级医院要严格按部颁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三级医院配置:到2010年,全省共设置三级医院58所(见附表1),其中综合医院26所(含医学院附属医院6所)、专科医院18所(肿瘤医院3所、儿童医院2所、传染病医院l所、妇幼保健院或中心9所、口腔医院1所、中西医结合医院1所、精神和神经专科医院1所)、中医医院14所(南京地区2所、其他地级市各1所)。泰州、宿迁两市在现有市级二级医院基础上,通过资源优化组合,力争在2010年左右各建成一所三级综合医院。按照《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三级医院设置审批权限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级医院配置:各地级市要严格控制二级医院的数量,不增设新的二级医院。条件不符合二级医院基本标准或资源利用效率较低的二级专科医院要实行关、停、并、转。二级医院要适应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需要,转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少数二级医院在条件具备时,也可转向康复医院等具有社区卫生服务特色专业卫生机构。
一级医院(卫生院)配置:城市不再增设新的一级医院(卫生院)。原有城市一级医院(卫生院)的主要功能和任务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置:要以社区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1~2万人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5万人左右设置1个,专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依据居民需求设置。在打破行业、所有制和行政区划界限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从现有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改造而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置和建设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城市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配置:要严格控制城市专科门诊部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原则上不再设置、审批不符合社区卫生服务特点的城市基层医疗机构。
2、农村医疗机构配置:农村医疗机构配置以继续巩固和完善县、镇(乡)、村区域卫生保健服务网络为原则。每个县一般设1所二级综合医院(附设中心血库)和1所中医医院,一般不增设其他专科医院。
要根据农村乡(镇)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等实际,因地制宜地配置乡(镇)卫生院。原则上1个乡(镇)配置1所卫生院,1个乡镇有2所卫生院的,要予以合并或设置分院或门诊部。要重点建设好中心卫生院,完善其服务功能,增强辐射能力。一般卫生院要具备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急危重疾病的防治条件。对于服务人口少、业务量明显不足的乡(镇)卫生院,可以只保留门诊部,设立观察床,处理一般急诊和常见病、多发病。
村卫生室的配置可以突破行政村区划限制,不强求一村一室,可以联村设室或按一定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设立中心卫生室。同时,积极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
农村门诊部、所的配置个数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再增加。
(十二)采供血机构按省、市、县(市)三级配置。省设血液中心,地级市设中心血站,县级市设血站或中心血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供血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十三)其他卫生机构配置: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形成卫生高、中级卫生职业技术教育体系。到2010年,全省1~2所重点中专校升格为高等卫生职业技术学院,配置一所省级卫生继续教育机构。中等卫生学校的数量要精简,不设各级卫生进修学校,对已设的,要进行重组。有条件的区域可配置一所临床检查中心,一个影像中心。各区域可配置1—3所疗养康复机构。各地级市应设急救中心,县级市综合医院附设急救站。
三、病床配置
(十四)病床系指各级各类医院和卫生院设置的正规病床,不含医院的观察床、新生儿床、待产床和简易床。门诊部所和专科防治所站不设病床,可保留少量观察床。
(十五)制定病床配置标准的依据是居民住院需求、人口规模与结构、疾病谱、标准病床工作日、标准住院天数、潜在住院需求等。
(十六)我省每千人口配置床位到2005年为2.1-2.4张,到2010年为2.4-2.7张。各区域病床配置标准如附表2。
(十七)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保健康复医院、卫生院病床配置数量在区域病床总量的控制范围内,由各区域根据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和疾病谱等情况自行规定。
(十八)现有各级各类医院原则上不得扩大病床数量。三级医院病床数除肿瘤医院等需求发展较快的专科医院外不得扩大病床数量。各级各类医院和卫生院根据需求需要增加床位的,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十九)各级各类医院和卫生院根据需求情况,在规划规定的范围对病床数内灵活进行增减。
四、医师配置
(二十)医师是指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中从事临床工作或预防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也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医疗辅助工作如影像、理疗等诊断和治疗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二十一)制定临床医师配置标准的依据是居民就诊、住院、手术与体检等需求;居民健康状况与疾病谱;门诊和住院医师的工作量比例;非临床医师和非日常医师比例;居民潜在需求等。
制定公共卫生医师配置标准的依据是人口规模与妇女儿童数;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等疾病患病情况;急、慢性疾病的监测、公共卫生监测工作量;生命监测与孕产妇和婴幼儿两个系统管理;医师标准工作量以及潜在的预防保健服务需求等。
(二十二)我省每千人口临床医师配置标准到2005年为1.5-1.6人,到2010年为1.7-1.8人;公共卫生医师的配置标准到2005年为0.8-1.0人,到2010年为1.0-1.2人。各区域医师配置标准如附表3所示。
(二十三)医师配置的结构标准:三级医院医师按每张病床0.32-0.35配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每服务1万人口配备3名医师(含临床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妇幼保健医师)。
(二十四)乡村医生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1名配置,中心卫生室或联村设室可配置2-4名。到2005年,村卫生室医生应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替代。
五、医学重点学科配置
(二十五)医学重点学科分省、市两级配置。省级医学重点学科一般设于三级医院。市级重点学科设于区域内二、三级医院。
(二十六)“十五”期间,全省共建立省级医学重点学科30个。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的诊疗技术水平、临床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在全省乃至全国处于领先地位,其建设标准、管理和评审办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十七)各区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二、三级医院中审定一定数量的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诊疗技术水平、临床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在本区域乃至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其建设标准、管理和评审办法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六、大型医疗设备配置
(二十八)本标准所指的大型医疗设备,包括CT、SPECT、PET(正电子发射体层摄影装置)、UFCT(超高速CT)、MRI(核磁共振)、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X-刀、γ-刀、医用直线加速器以及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管理的其他大型医用设备。
(二十九)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要坚持合理布局、方便群众、资源共享、高效利用的原则。新增和更新大型医疗设备除按本标准要求配置外,还需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三十)不论何种资金来源,何种渠道添置的大型医疗设备,均应纳入本配置标准。
(三十一)大型医疗设备配置标准依据区域卫生经济与社会发展现状、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疾病谱变化等因素确定。
(三十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ET、X-刀、γ-刀等卫生部管理的医用设备,按照卫生部的有关配置要求执行。
(三十三)CT配置原则:苏南地区每20万人配置一台;苏中地区每30万人配置一台;苏北地区每40万人配置一台。重点装备三级医院和县(市)级医院,对交通发达、车祸频发地段、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中心卫生院子以适当考虑。
(三十四)MRI配置原则:苏南地区每100万人配置一台;苏中、苏北地区每200万人配置一台。重点装备三级和二级甲等医院。
(三十五)医用直线加速器配置原则:根据我省肿瘤发病情况,每70万人配置一台。重点装备具有相应技术和硬件力量的县级以上肿瘤专科医院和设有肿瘤科的综合性医院。
(三十六)UFCT配置原则:根据我省疾病谱情况,拟作适当控制。
七、卫生事业经费配置
(三十七)卫生事业经费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
(三十八)卫生事业经费配置应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三十九)卫生事业经费的配置标准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全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精神执行。
(四十)各级政府要随着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要按照公共财政、分级财政体制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政府对卫士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和方式,逐步建立起投资责任明确、补偿渠道规范、资源利用合理的卫生投入机制。
(四十一)“十五”期间,省级财政要对省级公立的非营利性卫生机构的专项建设进行重点投入,同时对全省卫生事业发展的薄弱地区进行一定扶持;各地要加大对所在区域内重点公立的非营利性卫生机构的投入,对卫生事业发展的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进行重点扶持。
八、附则
(四十二)本标准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四十三)各区域根据本标准和当地户籍人口、流动人口数计算区域卫生资源配置总量。
(四十四)南京市可根据特殊需要,由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对标准做出适当调整。
(四十五)本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各区域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规定研究制定。
(四十六)本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以本标准为准。
附表1:江苏省三级医院设置规划表(2000—2010年)
附表2:江苏省各区域病床配置标准表(2000—2010年)
附表3:江苏省各区域医师配置标准表(2000—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