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预防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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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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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差旅费报销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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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差旅费是指离开南京市城区即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城区,不含所属县(市、区,下同)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条 人员出差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1)正、副主医师、技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2)其他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三条 从严控制乘坐飞机。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

第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可乘坐直达特快全列软卧列车。

第五条 人员出差不得租赁车辆。省内出差如遇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凭据报销来往租赁费用(不含住勤期间的)。

第六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标准为:省内每人每天为150元、省外每人每天为20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遇特殊情况超额的,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方可报销。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中心领导出差可选住单间或标准间包住。凭据报销上述规定限额标准两倍内的住宿费,超过部分自理。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40元。

第十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中心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无住宿费票据的,不予报销住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另凭据报销。公杂费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其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公杂费。

第十二条 人员出差由中心、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可凭路桥通行费票据,或如实申报并经中心领导批准,减半报销公杂费。

第十三条 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并统一安排食宿的,即食宿非自理(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离开南京市城区参加会议(会议通知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即食宿自理的,在途期间和会议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凭会议通知回所在单位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通知没有明确不统一安排食宿而会上要求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第十四条办理。

会议通知明确食宿自理的各类培训,其培训时间超过10天的,公杂费和伙食补助费均减半报销。其培训资料费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培训资料上交本单位。

第十五条 离开南京市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中心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按照省相关规定报销伙食补助等费用,不得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现行到基层工作所享受的各种生活补贴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受援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赴省外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可回中心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生活待遇执行省内有关文件规定;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由受援单位承担,受援单位承担确有困难的,经中心领导批准后可由中心核报。

第十七条 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中心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八条 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所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承担。人员出差,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在报销时需要保留车、船票面上的日期,车船票遗失一般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人证明,经中心领导批准,省内报销其票价的50%,省外报销其票价的80%。

第二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差旅费管理,严格差旅费审批制度;财务人员要严格审核规定,弄虚作假和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上述条款未涉及事项,参照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10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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