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预防医学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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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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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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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

我国有近1.8亿学生,其中85万余所中、小学校,在校中、小学生:1.75亿,
占全国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其中县镇和农村小学生约占90%,中学生占82%。做好
在校学生,特别是广大农村学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对我国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
生保健”的目标是极其重要的。

肠道寄生虫感染是我国中、小学生,特别是农村学生普遍存在的健康问题,尤
以肠道蠕虫感染率极高,据部分地区调查:城市中、小学生平均感染率约40%,农
村约60一80%,个别地区高达90%。

多年来,学校卫生工作者,在防治学生肠道寄生虫感染方面做了许多工作。19
88年以来,在全国19个省20个县开展了农村学校卫生试点工作,把学生蛔虫病作为
学生主要常见病之一来抓,经过两年的努力,蛔虫感染率有明显降低,取得了很好
效果,获得了开展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的经验。

长期以来,尽管在学生肠道蠕虫感染防治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以往的防治
工作缺乏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加之肠道蠕虫重复感染严重,尤其是一些经济不发
达的农村,学校缺乏必要的卫生设施,学生未建立良好的卫生行为,肠道蠕虫感染
率仍未得到应有的控制。因而,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
的综合防治工作是十发必要的。

2.目的:

2.1培养学生建立良好卫生行为,提高学生自我保健能力;

2.2大幅度降低并控制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促进学生
生长发育,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3.目标:

以蛔虫感染率作指标,到2000年,以省为单位中、小学生感染率,城市降至5%
以下,农村降至15%以下。这一总目标分两步实施:

3.1第一阶段(1991年至1995年):

城市:降至25%以下,目前已低于25%的,降至并控制在15%以下;

农村:降至35%以下,目前已低于35%的,降至并控制在25%以下;

目前已低于15%的城市和农村地区,降至并控制在10%以下。

3.2第二阶段(1996年至2000年):

城市:降至5%以下;

农村:降至15%以下,1995年末已低于15%的,降至5%以下。

4,策略及措施:

4.1策略:

4.1.1在感染率较低的大、中城市学校采取以加强健康教育、纠正不卫生行为
及逐步改善学校环境卫生为主,辅以加强检测、药物治疗的综合防治措施;

4.1.2在感染率较高的农村学校,则采取加强健康教育和有组织的集体眼药驱
虫、定点监测,以及行计划地逐步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使感染率在较短
时间内有较大辐度下降。

4.2措施:

4.2.1健康教育(有关方案另发):

4.2.1.1将有关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学校卫生工作计划;

4. 2.1.2利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治学生常见肠道蠕虫感染的健康教育活动,如
课堂讲授、黑板报、知识竞赛、幻灯、录相、广播、展览、编印宣传画册;

4.2.1.3卫生部、国家教委统一组织编制部分宣传资料,以省为单位分发。

4.2.2改善学校卫生设施(有关方案另发):

改善学校卫生设施,防止病从口入。

4.2.2.1新建、改建、扩建校舍时,应按国家标准设置相应的卫生设施;

4.2.2.2针对现有校舍,各地教育部门应因地制宜,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饮
用水,设置洗手设施(提倡流动水)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4.2. 2.3卫生部门应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4.2.3集体眼药。

在我国目前卫生状况下,在重点人群中开展集体驱虫工作,不仅是对驱治者的
一项治疗措施,而且可以减少感染机会,对整个社区人群起到预防的作用。

4.2.3.1坚持安全、广谱、高效、服用方便、价格适宜的原则,选择驱虫药
物;

4.2.3.2根据药物选择原则,以省为单位制定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4.2.3.3感染率高于40%的地区,每年2次(间隔至少3个月)在中、小学校集体
眼药驱虫;

感染率低于40%的地区,如普遍存在重复、多重感染或感染度较高;仍可进行集体
眼药(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延长服药间隔);

感染率降低至15%以下时,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到给粪检阳性者眼药,
或再延长服药问隔、减少服药剂量。

4.2.3.4开展集体眼药工作应做到:

* 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集体眼药工作;

* 服药前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取得家长、班主任老师的支持和协助;

* 学生个人负担的药费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

* 劣质、污染、破碎或超过有效期的药物不得眼用;

* 在集体驱虫中曾出现过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应慎用;

* 严格按规定剂量眼药,凡有眼药禁忌和既往眼药有明显不良反应的学生不得
给药;

* 在集体眼药过程中,应加强疗效及副反应的观察;

* 各地对眼药学生出现的严重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并给予及时处理;

* 学生集体眼药期间,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原因有争议的,由省级卫生行政
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

5.培训:

采取分级培训的原则,对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5.1卫生部、国家教委负责对各省的培训;

5.2各省根据本省情况,组织对省内管理人员及卫生专业人员、校医、保健教
师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

6.监测(详见捡术规范):

6.1学生集体眼药地区,须建立监测点;

6.2方案实施前应进行基线资料调查;

6.3每年定期于服药前对中、小学生进行1次蛔虫感染率的监测,有条件的地区
,可以增设感染度、营养状况等其他监测项目。

6.4选部分区(县)监测鞭虫、钩虫及皖虫感染状况。

7.实施及有关要求:

7.1组织工作:

7.1.1以县(区)为基本防治单位:

7.1.2成立领导小组;

7.1.2.1卫生部、国家教委成立“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领导小组”,以加强
对全国包括肠道寄生虫在内的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协调;

7.1.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

7.1.2.3领导小组应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本地区规划和目标,负责本地区的
方案实施、考核和验收。

7.1.3在实施过程中,卫生和教育两部门要密切配合、合理分工。

7.1.3.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师生的组织发动和管理工作;

7.1.3.2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监测的组织工作。

7.2成立专家技术指导小组:

国家和省聘请学校卫生、寄生虫防治等有关专家组成相应的“全国学生常见肠
道蠕虫感染综合防治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方案的修订及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
题。

7.3考核与验收:

采取分级考核原则。

7.3.1由卫生部、国家教委共同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对省级的考核、验收;

7.3.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地区的考核、验收。

7.4科研与成果: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科学研究,并以科研指导防治。

7.4.1各级卫生、教育部门应对有关本方案的科学研究给予重视,将此项工作
纳入当地卫生、教育科技规划。

7.4.2达到目标的地区,可作为一项防病科技成果,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8.时间安排:

1991年 制定方案;

1991年上半年 完成人员培训,并开始实施方案;

1993年下半年 第一阶段抽查;

1995年下半年 第一阶段考评、总结;

1998年 第二阶段抽查;

2000年 终考评、总结。

9.本方案的技术规范及考核、验收细则由卫生部、国家教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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