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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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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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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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妇幼保健机构的法规主要有,1986年卫生部颁布的《妇产科专科医院组织编制原 则(试行)》,1988年卫生部发布的《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1990 年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等。
一、妇产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
1986年卫生部发布的《妇产科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规定妇产科专科医院的基本任务是:以医疗为中心,密切结合妇婴保健工作,搞好扩大预防,并承担一定的保健、科研和培训任务,对下级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业务指导。医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按精简机构提高效能的原则设置机构,一般应设产科、妇科、计划生育科、保健科,有条件的医院设新生儿等科。医院的人员编制根据妇产科专科医院的规模、任务和特点,病床与人员之比按1:1.5~1.7计算,该编制原则还详细规定了妇产科医院的工作量及人员配备。
二、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
1988年卫生部发布的《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职责》,详细规定了 院(所)长职责、保健部(科)主任职责、科主任职责、正(副)主任医(技)师职责、主管(治)医(技)师职责、医(技)师职责、医(技)士职责。同年发布的《妇幼保健人员技术职务任职条件实施细则》,分别规定了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管)医师、医师、医士的任职条件。
三、省级妇幼保健院的办院方向

1990年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针对当前省级 妇幼保健机构尚不健全、办院方向不够明确、保健力量薄弱、隶属关系不一等问题,为加强治理整顿、把握办院方向、强化保健职能、明确工作范围、理顺隶属关系,卫生部提出了关于省级妇幼保健院办院方向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以《妇幼卫生工作条例》为办院依据,坚持以保健为中心,指导基层为重点,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办院方针。另外,对省级妇幼保健院的主要职能及工作范围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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