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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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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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职防所

转发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和诊断机构权限范围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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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和诊断机构权限范围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苏卫疾控〔200710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35号)和《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35

山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五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凡具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机构性质、级别、规模大小以及隶属关系等,均可申请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批准的检查项目范围内从事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二、申请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不论机构性质、级别、规模大小以及隶属关系等,只要符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等规定的各项资质审定条件和标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都可以根据需要认定其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此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7]36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请示》(浙卫[2006]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此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公共卫生研究院